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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人大常委会上:检察机关今后如何开展对法院的执行案件和民事案件监督

烟语法萌 2019-05-15


本文综合中国人大网、最高检察院网站


10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10月25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此前一天听取和审议的最高检报告,展开专题询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到会应询。

     综合整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两天来的发言,可以看出,首席大检察官已经发出承诺,今后检察机关要重点开展两项工作: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并就如何监督做了具体的工作安排和要求。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2013年1月至2018年9月,共办结各类民事申请监督案件57.9万件,其中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提出监督意见27.1万件。但是,检察机关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不够,执行活动监督总体上比较薄弱,不善监督。有的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效果不好,或者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有的检察建议停留于纠正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不够。 


民事检察监督力度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不相适应,有的缺乏攻坚克难的勇气,担心影响法检关系,畏难监督。”报告中,张军直指当前民事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监督不够,执行活动监督总体上比较薄弱,不善监督。有的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效果不好,或者超过法定办理期限。有的检察建议停留于纠正表面问题和工作瑕疵,发现和纠正深层次违法问题不够。多数案件限于个案办理、就事说事,跟进监督、类案监督不够。有的办案中不注重耐心倾听群众意见、满足于程序正确,“按下葫芦浮起瓢”。 


另一方面,民事检察工作与刑事检察工作相比发展不平衡。张军称,在检察机关整体法律监督格局中,无论从办案数量、监督效果还是社会影响看,民事检察工作都还有很大潜力。“一些同志片面认为民事诉讼法涉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比较原则,对民事检察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重刑轻民’观念仍然存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上存在‘短板’。” 

       


针对上述问题,张军要求,要从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持续上升等实际出发,提出以内设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突出专业化建设。“最高检拟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分设为民事检察厅、行政检察厅,增设公益诉讼检察厅已获中央深改委同意,正在组建中。省市两级检察院则要视情单独设立民事检察部门或办案组,基层检察院确定专门办案组或专人负责民事检察工作,切实解决‘重刑轻民’问题。”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实质上是启动纠错程序,促进法院重新审视并自我纠错。监督不是你错我对的零和博弈,也不是高人一等。监督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责任是共同的,目标是一致的,赢则共赢,损则同损。各级检察机关以会签文件、召开联席会议、组织案例研讨等方式,与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机制,不断增进互信。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探索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相衔接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机制,与法院共同防范和制裁审判人员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诉讼违法行为。修改完善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提高检察建议质量,规范提出程序。建立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向上一级检察院、法院备案机制。落实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制度,及时掌握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对该采纳不采纳的,上级检察院接力监督,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坚持从裁判结果监督向诉讼过程监督延伸,从实体违法监督向程序违法监督拓展,对民事审判中违法送达、违法采取保全措施、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等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86104件,法院采纳77662件,采纳率为90.2%。2017年以来,对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涉嫌犯罪的,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191人。


最高检将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办理程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应更换原合议庭组成人员或承办人办理;经检委会决定提出的检察建议,法院不予采纳的,应当经审委会决定。同时,我们还将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对“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检察机关要立足职能、积极参与,进一步加大监督、支持法院依法执行的力度。推动建立全国执行与监督信息法检共享平台,加强动态支持与监督。重点监督纠正违法拍卖、超标的查封、错误分配财产、变相变更裁判结果等突出问题,推动执行规范化。加大对“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穷尽执行手段,防止滥用“程序结案”、实体久拖不决。深入推进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依法强化办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并注意工作方法,促进有效执行。



完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借助“外脑”加强专业化审查,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对司法理念的引领性和塑造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选编、发布民事检察监督指导性案例,突出检察特色,统一司法标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导作用。推行一体化办案机制,以线索集中管理、力量统一调配为基础,通过指定管辖、协同办案、异地交办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民事检察工作中的基础作用。


鼓励各级检察院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特别是专家学者、律师、退休法官,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用,借助他们的实践经验、法律和政治智慧,帮助我们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能力。制定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专家委员会工作办法,邀请民事法律专家对民事申请监督案件涉及的法律理论问题、监督的社会效果、案件对司法价值判断的引领作用等进行深入论证,作为检察监督审查案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对当事人一审后未上诉,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提出申诉的,依法予以受理,构建符合基层实际的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受理、办案规范、内外协调等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依据本院受理的申诉案件、了解的全局性情况和办理个案反映出的倾向性问题,加大对下指导力度。落实领导干部办案制度,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一线检察官办案提供范例。


完善全国和省级民事检察人才库,加强高层次人才培养。敏感于自己的不足和短板,力求实效开展好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培养综合型办案能手。研发虚假诉讼案件、刑事案件牵连产权保护民事案件线索智能发现技术,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应用好新建成的“检答网”,加强检察业务咨询交流,拓宽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研讨渠道,促进办案能力的提升。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大多存在各方当事人“利益博弈”,办案人员面临被腐蚀利诱的风险。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从严治检,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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